交海(87)261号
第一条 整舱生铁装舱,必须做到舱内装平,两舷和前后应均衡受载,不得出现斜坡或小山头。舱口围垂直线以内(即舱口部位,下同)基本铺平,货物面的最低点与最高点的高度差,不得超过一米。
零星小票生铁,按船舶编制的积载图装舱,四周应有足够的货物塞满,使中间装载的生铁无移滑可能。装舱过程中,船舶横倾一般不得超过一点五度。装货完毕,必须保证船舶无横倾。
设有二层舱的船舶,二层舱内原则上不配装生铁,必须配装时,船舶要备有防滑的必要设备,船舶和港口要共同采取措施,以避免船舶遇风浪发生货物移动,没有防滑设备或措施,航行安全没有保证,港航任何一方均以拒装。
底舱装载生铁,货物面的最低点与最高点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米。
第二条 金属块锭或盘元装舱,必须注意积载安全。货物之间要靠紧、铺满、装平、左右前后不留空挡,不得孤独码垛或留有空隙,以防止松动、滑移、倒塌。
设有二层舱的船舶,二层舱内原则上不配装金属块锭或盘元;必须配装时,要有防滑措施或用成组网络绑扎固定。才能装运。
第三条 煤炭装舱,舱口围垂直线以内要基本装平,货物面的最低点与最高点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米。设有二层舱的船舶,整船装运煤炭时底舱要装满。二层舱的舱口围垂直线以内要基本装平。
凡装半载或不能装满载的船舱,装货完毕,港口应予平舱。
第四条 散盐装舱,舱口围垂直线以内要基本装平,货物面的最低点与最高点的高度差,不得超过一米。设有二层舱的船舶,底舱两舷及前后,盐堆高度不得低于底舱高度的百分之七十。既要考虑到船舶的航行稳性安全,又要便于港口进行平舱作业。二层舱的舱口围垂直线以内基本装平。
第五条 矿石、矿砂、矿粉装舱,舱口围垂直线以内要基本装平,设有二层舱的船舶,底舱两舷及前后,货堆高度不得低底舱高度的百分之五十到六十。二层舱在舱口围垂直线以内要基本装平。
第六条 设有二层舱的船舶装载煤炭、散盐、矿石、矿砂、矿粉等货时,船舶应在底舱两舷及前后隔舱板上划出明显的高度标尺,以便港口按相应的规定标准装舱。配载要注意上下舱重量分配,达到船舶的稳性要求。防止发生二层舱的货流向下层舱,造成船舶可能发生的大角度倾斜的危险。
第七条 煤炭、散盐、砂石、矿砂、矿粉等货装舱时,港口应做到按船舱划定的高度标尺均衡受载,货面平正。
第八条 煤炭、散盐、砂石、矿砂、矿粉等,港口在装舱过程中,船舶横倾一般不得超过三度。交接班时,船舶应处于无横倾状态。全船装货结束。船舶必须处于无横倾状态。
第九条 船舶靠泊装卸货物途中,因故需要移泊时,应使船舶处于无横倾状态。
第十条 船舶到港卸货时,应注意均衡卸载。卸物作业中,船舶横倾一般不应超过三度。
散装货物分港卸货时,先卸港口应视同装货港的标准平舱。
第十一条 船舶和港口的相互权限与责任划分。
(1)首先船舶和港口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,加强联系,密切配合,搞好社会主义协作。
(2)有关货物装舱,有装舱标准的,按装舱标准作业。没有装舱标准的,参照本规定按船舶意见装舱。
(3)有关货物配载及装舱技术要求,以船舶意见为主。
(4)装舱作业中,船舶应按规定派专人监舱并进行技术指导;船舶口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,必要时,港口有权拒装,港口如不按船舶编制的积载图积载,船舶应随时提出纠正,必要时,也可拒装。船港双方发生争执或意见不一致时,双方要及时向各自上级部门汇报解决。确难一致时,由当地港监部门或报部海洋运输局解决,并做好记录。
(5)船舶按规定在装船前或装船作业中向港口提出装舱技术要求,港口不按船舶要求积载而造成船体、货物受损或影响船舶安全时,由港口承担责任。
港口按船舶编制的积载图要求积载后,因积载图不当或船舶没有及时向港口提出装舱技术要求而造成船体、货物受损或影响船舶安全时,由船舶承担责任。
造成经济损失时,由责任方承担经济责任,情节和损失严重的,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,直至依法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。
(6)货物装舱,实行班班验收制度。全船装货结束,船港双方办理装舱交接验收,并在交接验收单上签字。 船方装舱中及装毕后,还要拍照备查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交通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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